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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泰山民初字第1932号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2-11)



    (2014)泰山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戚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狄小龙,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戚某某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依法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戚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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