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148號
——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2015-3-28)
(2014)河民初字第1148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現(xiàn)住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qū)孤島鎮(zhèn)。
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東益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代某某山,男,漢族,現(xiàn)住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qū)孤島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代某某山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800元,減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徐秀紅
代理審判員 王洪雙
人民陪審員 宋立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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