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130号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1-9)
(2014)泰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曦,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叶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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