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17号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3-23)
(2015)安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吃完午饭后与其弟弟钟某军到本市安源区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老屋后扫墓,扫墓烧的钱纸将山上的茅草点燃,大火顺着风烧至上栗县福田镇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的山林。经测量,失火的林地总面积189.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9.7亩,宜林地面积119.7亩。
为支持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过失引起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吃完午饭后与其弟弟钟某军一起来到本市安源区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老屋后为祖父祖母扫墓,扫墓过程中,钟某某烧的钱纸将山上的茅草点燃,大火顺着风烧至上栗县福田镇双源村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的山林。经现场测量,失火的林地总面积189.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9.7亩,宜林地面积119.7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钟某军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中午,他和哥哥钟某某在父亲家吃完午饭,下午1点30分左右,两人就骑摩托车到老家后面给爷爷奶奶扫墓。扫墓过程中,他哥哥钟某某烧的钱纸将山上的茅草点燃,他和哥哥就去灭火,但是火借着风势越烧越大,他叔叔看到后也来灭火,并打了电话给村上的人,叫人一起来灭火。他和哥哥一直打到晚上8点才把山上的火扑灭。这次大火烧掉的有一些杉树、茶树和一些果树。
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护林员。2014年1月30日下午3点左右,他在自家门口看见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山上起了火,赶快带着拖把和柴刀去灭火。在山上,他看到大火烧掉了他们管理处一块松树,于是,他又打电话给管理处主管林业的姚副处长,叫姚副处长赶快组织人员来灭火。打完电话后,他就去灭火,直到晚上7点多钟,他们管理处山上的火被扑灭。后来了解到,这次大火是从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姓钟的屋后面烧起来,是钟某寿的儿子扫墓引起,烧掉了他们上柳源管理处一百多亩林地,主要烧掉的是松树和樟树。
3、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他是上栗县福田镇双源村护林员。2014年1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他看到他们村叶家冲山上起了火,就赶紧打电话给村、镇领导汇报。打完电话后,他赶到起火现场看到大火是从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烧过来,就从附近村民家借了把柴刀去灭火。直到下午四点左右,他们村上的大火被扑灭。这次森林火灾,烧掉了他们村一些退耕还林的松树和一些果树。
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中午,她老公钟某军和哥哥钟某某在家吃完午饭后就到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给爷爷奶奶扫墓。下午3时左右,钟某军打电话给她说钟某某给爷爷扫墓烧钱纸把山烧起来了。
5、证人钟某寿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吃完午饭后,他儿子钟某某、钟某军到高枧村石窝里扫墓。下午5点左右,钟某军妻子跟他说钟某某扫墓时把山烧起来了。他赶紧叫钟某军妻子骑摩托车带了2件矿泉水送到山上。
6、证人彭某证言,证实他是青山镇高枧村护林员。2014年1月30日从早上6点开始,他就在高枧村搞森林防火宣传。中午吃晚饭后,他接到本村村民打电话说村上石窝里山上起火了。他挂完电话后就赶到石窝里,看到山上火很大,很多人在那里帮忙灭火,随即打电话又通知村里领导组织人员来灭火,并向安源林业分局打电话报案。之后,他听钟某军说是钟某某扫墓时烧钱纸把山烧起来的。这次大火烧毁的是些杂树,主要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和福田镇双源村的树。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青山镇高枧村副村长。2014年1月30日钟某某失火后,他接到电话赶到了起火现场石窝里灭火,截止到2015年2月2日,该地方没有再发生过火灾。
8、证人刘某萍证言,证实他是青山镇高枧村预备干部。2014年1月30日钟某某失火案后,石窝里没有再发生过火灾,之后钟某某还到山上去种过树。
9、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13组组长。2014年1月30日从青山镇高枧村发生的火灾烧到了他们13组,他看到起火后就到了山上灭火。他们组上被烧的是一些樟树兜和杂树,林权是集体岭,由13组所有。
10、证人廖某某、谭某清证言,证实他们是福田镇双源村村民。2014年1月30日从青山镇高枧村烧过来的大火将他们双源村的山岭点燃,过火面积达100多亩,其中退耕还林70亩左右,被烧的有茶树、枞树、樟树。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2月4日,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安源分局民警再次对2014年1月30日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失火案现场进行勘察,以及现场情况。
12、书证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火烧山调查报告,证实萍乡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受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安源分局委托,对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失火现场进行调查测量,经计算,本次失火林地总面积189.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9.7亩,宜林地面积119.7亩。
13、书证林权证,证实福田镇双源村半岭排15.2亩茶树林以及桃李岭17亩茶树林使用权人是谭某辉;福田镇双源村杉壁上2.5亩杉树、木子坪1.6亩茶树以及岩鹰石8亩茶树林使用权人是廖某某。
14、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2015年2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高枧村村民钟某某于2014年1月30日失火烧毁本村荒山,之后,该处没有再发生过火灾。
15、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高枧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村民钟某某于2014年1月30日失火烧毁本村荒山7亩左右,所涉及户主为本户及其伯父钟康某、叔父钟启某、堂嫂易某秀等户主,该荒山大部分是茅草及部分杂树。
16、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下柳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4年1月30日因高枧村山火烧毁该村邓某庭山岭2亩左右,该山岭大部分为茅草及部分杂树。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出生于1973年10月4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8、被告人钟某某相应供述。
另有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安源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2月7日上午,该局接安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案,说2014年1月30日下午安源区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上百亩。该局接报后立即组织干警到起火点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同年2月12日上午,有群众反映说2014年1月30日钟某某和他弟弟2人去起火点扫墓,经市局领导批准,该局于2月13日上午将钟某某传唤至安源森林公安分局进行讯问。讯问中,钟某某供认了其2014年1月30日下午和弟弟钟某军在青山镇高枧村石窝里扫墓时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
2015年3月17日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一贯表现较好,本人充分认识了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有悔罪表现,所在村委会及家人都表示愿意承担监管责任,钟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扫墓过程中烧钱纸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69.7亩,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相应公诉意见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德建
代理审判员 陈远爱
人民陪审员 彭利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朱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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