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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漳刑初字第2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12-30)



    (2015)漳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候审。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4)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30.923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属积极退赃,要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许某某(已判刑)在漳平市拱桥镇梧地村“安步岭”山场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原木材积40立方米的情况下,仍将该山场砍伐下的杉木原木材积64.1立方米予以收购,其中49.3立方米的杉原木出售给漳平市汇祥木业有限公司,9.1立方米的杉原木出售给漳平市钦鑫竹木制品厂,5.7立方米的杉原木出售给华安人。这64.1立方米的杉木原木材积扣除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原木材积40立方米和允许10%误差,即4立方米外,被告人陈某某实际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原木材积20.1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0.9231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12月4日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计17,9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陈某甲、邹某某、许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林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林木采伐许可证、龙岩市下山木材检尺野帐单、解款单、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30.923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人17,955元,由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文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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