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51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3-19)
(2015)漳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两民警受伤,其中一名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罚。
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0时20分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高速路桥下设卡查处交通违章,设置了明显的临检标志。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一部助力车经过卡点,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林某甲拒不停车并调转车头,往边上的沙场方向逃跑。由于是沙路,被告人林某甲骑车滑倒后,继续逃跑,被追上的民警洪某某、林某乙控制,被告人林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就用脚踹、拖行警察,致使两名警察受伤。被告人林某甲摆脱民警后被其他追上来的民警控制。经法医鉴定,民警洪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民警林某乙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两民警受伤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物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新公刑技法医伤鉴字(2014)1069号鉴定文书,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两民警受伤,其中一名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 爱 军
人民陪审员 苏 建 宝
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经炜(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