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刑初字第114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2-6)
(2014)梅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4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闽梅检公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根据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2015年1月27日恢复审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尤芳教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先群,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开来、吴玉园,鉴定人黄碧山、康永信、潘文萍,有专门知识的人赵小红到庭参加诉讼。附民部分已经调解结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6日以鉴定意见发生变化为由,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尤芳教的伤情在侦查起诉阶段经鉴定为重伤,后经重新鉴定为轻伤,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以鉴定意见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廖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吴为满
审判员 林伦兵
审判员 杨伟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阿鸿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