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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元刑初字第46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4-2)



    (2015)元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2006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易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自2014年5月开始,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准备了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及四张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先后承租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某号某幢某室、三元区富岗新村某幢某室作为实施诈骗的场所及住处,进行电信诈骗。被告人易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小额贷款公司广告,谎称可以进行无抵押贷款,并留下QQ号码等联系方式。当被害人与其联系后,被告人易某某便冒充公司业务员与被害人商谈无抵押贷款事宜。当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易某某便先后以要贷款必须先缴纳一定的利息、保证金或者流动资金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将利息款、保证金或者流动资金汇入其指定的户名为闫某某的银行账户,直至被害人不相信为止。随后被告人易某某迅速将诈骗款项取走。经查证,账户名为闫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接收赃款人民币12760.64元;账户名为闫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接收赃款人民币26280元;账户名为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接收赃款人民币10900元(扣除陈某某的租房押金1100元);账户名为闫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共计接收赃款人民币16700元,共计接收诈骗款项66640.64元。部分诈骗行为如下:
    1、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骗取浙江省兰溪市的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0元。
    2、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易某某骗取海南省保亭县的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5600元。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照片、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害人李某某人口信息表、被害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电脑数据光盘一张;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无抵押贷款事实的方式从事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6640.6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利用电话或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易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易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640.64元,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郭秀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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