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台刑初字第85号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1-21)



    (2015)台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清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以有假币销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华某某的信任。后林某某与被害人华某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校内篮球场见面,并骗取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29800元。
    案发后,林某某已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三款、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