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刑初字第215号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4-11-14)
(2014)岚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丁爱香,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丁爱香、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与同案犯杨某乙、林某乙、庄某某、郑某乙、方某某(均已判刑)、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消费,期间与酒吧保安赵某某等人发生扭打,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某伤情属轻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伙同陈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林某甲、郑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对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丁爱香提出,本案起因及被害人的伤情均非被告人郑某甲造成,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郑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与同案犯杨某乙、林某乙、庄某某、郑某乙、方某某(均已判刑)及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娱乐,期间杨某乙搂抱酒吧跳舞的女青年被该女青年泼酒,酒却泼到杨某甲身上。郑某乙、方某某、陈某甲等人到酒吧二楼找经理理论未果。离开大厅时,林某甲、郑某乙等人将大厅的海报栏、安检门踢倒,陈某甲和杨某乙摔打了酒吧保安即被害人赵某某耳光。酒吧保安张某甲、席某某、陈某乙、寸某某、刘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引起推搡、互殴,互殴中赵某某被殴打致轻伤,陈某甲在互殴中亦被捅刺致轻伤。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日,杨某甲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一群顾客将酒吧安检门推倒,他被安检门碰到摔倒在地,被对方拳打脚踢。期间他看见酒吧其他几名保安过来,对方部分人员便围过去。他被打受伤没去看双方是否打架,等他从地上爬起来,对方已经离开,同事便送他去医院治疗。
2、证人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等七八名顾客在酒吧喝酒,其中一名顾客与一名跳舞女青年发生纠纷,女青年朝顾客泼酒后离开,郑某乙要求他将女青年叫来,他和保安队长王某某向顾客道歉无果,林某甲让林某乙叫人。次日凌晨零时许那些顾客离开包厢,不久门口值班的赵某某用对讲机说外面有人闹事,他与同事张某甲、寸某某赶往大厅。陈某甲用手摔打赵某某耳光。他们四人过去劝,遭对方殴打。他很生气,跑到大厅吧台下拿了一支棒球棍准备打对方。他见林某甲将一块瓷砖扔到大厅地板上,还听说同事席某某、陈某乙赶到后也参与打架。他们打架结束后去医院治疗时,赵某某说其用匕首将对方人员捅伤。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赵某某、席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寸某某;同时指认庄某某参与互殴。
3、证人张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赵某某用对讲机呼叫说外面有人闹事,他和同事寸某某、刘某某、席某某、陈某乙赶到大厅,只见安检门倒在地上。大厅内有八九名顾客,其中一名脸上有疤的光头男子先动手摔打同事赵某某耳光,他和刘某某去拉赵某某,遭对方殴打,其他同事便与对方互殴。对方有人持石头、匕首参与打架,期间他拿出一支黑色棒球棍打对方。对方离开后,赵某某说其头被石头砸伤。他们去医院治疗途中,赵某某说其拿刀将对方捅伤。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乙、寸某某、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同时指认林某乙参与互殴。
4、证人寸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席某某的对讲机传出门口有人打架的呼叫声,他和席某某赶往大厅,看见同事张某甲、赵某某、刘某某已在大厅,安检门倒在地上,赵某某对面站着十几名顾客,其中几个人经常到酒吧消费。对方辱骂赵某某,其中一人摔打赵某某耳光。他们过去劝但遭对方殴打,后双方互殴。他们去医院途中,赵某某说其拿匕首扎伤对方人员。经辨认相片,确认赵某某、席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张某甲;同时指认庄某某、林某乙、郑某乙、林某甲参与互殴。
5、证人席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小东北”用对讲机呼叫说外面有人闹事,他便和同事“小寸”一起赶到酒吧大厅,当时安检门倒在地上,“小东北”、张某甲、“阿兵”和一群顾客在大厅,他认识顾客中经常到酒吧消费的几个人,同事陈飞也赶到大厅。对方一名高个年轻男子用手摔打“小东北”的脸,他们过去劝,遭对方围殴,他们便和对方扭打在一起。对方离开后,他们发现“小东北”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
6、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他又叫“陈飞”,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他到大厅时看见同事张某甲、“阿斌”、“小东北”等人在酒吧门口,对面站着约二十名顾客,酒吧安检门倒在地上,海报架子也散落一地,对方三四名男子正在殴打“小东北”。他们过去劝阻,遭对方殴打,后双方扭打在一起。
7、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陈某乙打电话说酒吧有人闹事。他赶到时见酒吧门口围着很多人,张某甲眼睛被打肿,刘某某衣服被扯破。张某甲说几名顾客搂抱酒吧跳舞的女青年时被泼酒,顾客到大厅闹事,他们保安便与对方互殴起来,其中保安“小东北”受伤比较严重。
8、证人林某丙证言,证实他曾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营销总监。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七八名顾客将酒吧大厅海报栏和安检门踢倒,大厅内一名保安过去劝,顾客推保安,后又来了三四名保安,双方相互推搡并用拳脚互殴。其间两名保安跑进酒吧拿木棍出来与顾客对打,一名顾客跑到门外拿砖头砸一名保安的头。
9、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案发经过情况。
10、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刑技法临字(2013)549号、56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分别证实赵某某、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投案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1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08)岚刑初字第55号、38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前科情况。
14、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决字(2012)第00493号、016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岚公社戒毒决字(2012)第00054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15、平潭县公安局岚公(潭东)行罚决字(2013)03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甲曾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分别被行政处罚。
16、同案犯郑某乙、方某某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和林某甲、杨某甲、郑某甲、杨某乙、庄某某、林某乙等人在平潭“英皇国际”酒吧包厢喝酒。期间,杨某乙去亲吻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被女青年泼酒却泼到杨某甲身上。他们和陈某甲等人一起去找酒吧经理理论未果。他们离开时,林某甲将大厅海报栏踢倒,其他人又将安检门踢倒。不久,酒吧内冲出五六名保安,杨某乙、陈某甲相继用手摔打其中一名保安脸部,后双方拳脚互殴起来。期间两名保安拿棍子与他们对打,其中一名保安的棍子被杨某乙和庄某某抢走。后他们见陈某甲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郑某乙、方某某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林某乙、庄某某、陈某甲。
17、同案人陈某甲供述,2013年8月17日晚11时30分许,他到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玩,当时在场的有林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郑某乙、方某某等人。期间,酒吧一名跳舞女青年将酒泼到杨某甲身上并离开,他和郑某乙、方某某等人便到二楼找经理理论。当他们回到一楼大厅时,他们中一人将酒吧安检门踢倒,酒吧内出来五六名保安,部分保安用棍子指着他们吵闹,双方争吵推搡起来。他将一名保安打倒,后自己被另一名保安持棍打倒,该保安拿出一把黑色小刀朝他腹部、肩膀、脖子等处乱捅。他挣脱跑开与方某某到医院包扎治疗。陈某甲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郑某乙、方某某、庄某某。
18、同案犯杨某乙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庄某某、陈某甲、郑某乙等人在平潭“英皇国际”酒吧喝酒,期间他去搂抱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女青年将啤酒泼到杨某甲身上,他们要求酒吧给一个交代,未果后便离开。走到大厅时,不知谁将安检门、海报栏踢倒,陈某甲、郑某乙等人与一名保安争吵起来,他和陈某甲用手摔打保安脸部,后又过来几名保安,引起互殴。其中一名保安持棒球棒冲过来,他和杨某甲、庄某某去抢棒球棍并与该保安扭打在一起。他们见陈某甲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杨某乙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某甲。
19、同案犯林某乙供述,2013年8月17日晚,郑某乙打电话让他到平潭“英皇国际”酒吧,说介绍其老板给他认识,当时在场的还有方某某、陈某甲等人。期间郑某乙的老板去搂抱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被泼酒,他们要求酒吧给一个交代。他中途离开去卫生间,返回时,见郑某乙、方某某、陈某甲等人与酒吧保安扭打在一起,便过去帮忙殴打保安。当时他这一方参与打架的还有林某甲、郑某甲等人。林某乙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某甲。
20、同案犯庄某某供述,2013年8月17日晚10时许,他和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等人在平潭“英皇国际”酒吧喝酒,期间杨某乙搂抱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被女青年泼酒却泼到杨某甲身上。杨某甲和酒吧经理理论,未果后他们离开。走到大厅时,他们一方人员将安检门、海报栏踢倒,酒吧内出来五六名保安,双方便互殴起来。他们见陈某甲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庄某某经辨认相片,确认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
21、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不思悔改,又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对郑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又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上述量刑情节,分别惩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维
人民陪审员 施传强
人民陪审员 李 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海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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