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刑初字第9-1号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2-13)
(2015)岚刑初字第9-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已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林卫国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俊怡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