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00029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2-2)
(2015)定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盱眙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化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化某、黄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化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委托张某乙(已判刑)购买自制硝酸铵炸药和雷管、乳化炸药用于自己承包的采石厂塘口开山采石。次日,被告人张某甲雇佣被告人化某和张某乙一起到凤阳县武店境内非法购买100支雷管和8公斤乳化炸药,购买后当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查获并扣押部分雷管和乳化炸药。案发后,被告人化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二、2013年4月-5月,吴某(已判刑)在承包定远县斋朗采石厂期间,雇佣被告人黄某及汤某(已判刑)多次到马某某(已判刑)处非法购买共0.28吨自制硝酸铵炸药、7支雷管、2公斤乳化炸药。
案发后,被告人化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化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爆炸物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人吴某、张某乙、汤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化某、黄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化某、黄某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尚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不作“情节严重”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化某、黄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归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化某、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化某、黄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条(一)项,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化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明斌
代理审判员 郭立明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