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00013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1-22)
(2015)定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告人瞿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定远县。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李某甲(已判决)伙同他人在定远县定城镇定东村前汪生产队自己家中、定远县定城镇友谊村东马组23号李某丙家中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瞿某在李某甲家赌场上为李某乙、孙某、徐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并按3%/天利率获取利息,共非法获利约两万元。被告人方某、王某共同在该两个赌场上为陈某、冯某、徐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并按2%/天利率获取利息,非法获利约两万元。
2013年8月13日、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分别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分别向定远县公安局退交两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徐某、陈某、孙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瞿某、方某、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三被告人并退出了非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春海
代理审判员 高 燕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