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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凤刑初字第00055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1-29)



    (2015)凤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7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抓获,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7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抓获,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克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勇、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分别通过俞某某(另案处理)在“皇冠”赌博网站上开设账户,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接受他人投注,为其清算、交割赌资,利用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结果确定输赢进行赌博。俞某某和孙某某、许某某约定,比赛结果将以账户投注金额按比例给予孙某某、许某某提成。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帮助收取赌资190.16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王静上海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21.93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收取赌资81.4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市分行账号为某甲号的银行账户中的30.479万元赌资已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冻结;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王静上海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某乙号的银行账户中的21.93万元赌资已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冻结;被告人许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市分行账号为某丙号的银行账户中的10.03万元赌资已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许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刘某甲、王某甲、吴某、朱某、陈某、王某乙、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张某、安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帮助接受投注,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190.16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81.4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收取的赌资,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永 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海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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