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凤刑初字第00115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3-19)



    (2015)凤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同年1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卞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在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的家中多次容留朱某乙、朱某丙、张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朱某乙、朱某丙、张某的证言;2、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3、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甲予以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杀猪庄436号的家中,容留朱某丙(1998年12月28日)、张某吸食冰毒。
    2、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杀猪庄436号的家中,容留朱某丙吸食冰毒。
    3、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杀猪庄436号的家中,容留朱某丙、朱某乙吸食冰毒。
    4、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杀猪庄436号的家中,容留朱某丙、朱某乙吸食冰毒。
    5、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杀猪庄436号的家中,容留朱某丙、朱某乙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乙、张某、朱某丙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朱某甲的归案经过,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0)凤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犯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海啸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