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4-13)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
原告:黄某,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某,女,1980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黄某与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殿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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