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濉刑初字第00089号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4-9)



    (2015)濉刑初字第0008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雪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皖F×××××号二轮摩托车,沿濉溪县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县交警大队门口时,将被害人赵某乙撞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车逃逸。经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皖F×××××号二轮摩托车,沿濉溪县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县交警大队门口时,将被害人赵某乙撞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车逃逸。经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甲的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万元,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2014年10月28日17时45分110指令称:濉溪县交警大队门口有一摩托车撞一人后逃逸。
    2、到案经过: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赵某甲驾驶皖F×××××号二轮摩托车将行人赵某乙撞伤后逃逸,后与一辆轿车刮擦,被刮车主将赵某甲带到事故现场交给交警。
    3、户籍信息:被告人赵某甲于1963年2月12日出生。
    4、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拍照: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等情况。
    5、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6、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赵某甲所驾驶的皖F×××××号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机动车状态为注销;赵某甲持有准驾车型D的机动车驾驶证。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赵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8、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
    9、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赵某甲血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10、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案发当日,其在交警队门口被一辆车撞倒了。
    1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其驾驶皖F×××××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经过濉溪县交警大队门口时,有两辆轿车往北行驶,其向西侧一拐撞倒了一个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老太太。其未停车,继续行驶,到中瑞超市门口追尾了一辆轿车,其停下来,下车后打了120,和被追尾的轿车司机一起回到撞老太太的事故现场。
    12、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赵某甲的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万元,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因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玲
    审 判 员  张明慧
    人民陪审员  宋振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莹月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