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刑初字第00528号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11-20)
(2014)怀刑初字第00528号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3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7月11日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2013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8月13日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怀检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怀检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进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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