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宿豫刑初字第0037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2-2)



    (2015)宿豫刑初字第00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别名陈三、陈小三,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在其经营的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侍岭街东大街体育彩票店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该彩票店距离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初级中学西大门100余米,上述捕鱼机品牌为“海洋之星”,可同时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
    另查明,2014年4月2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叶某、赵某二人参与赌博,并将捕鱼机扣押。
    又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赵某、秦某等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的“海洋之星”捕鱼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冬芝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