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265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3-17)
(2015)通余民初字第0265号
原告季某。
被告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判员 张翅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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