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259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3-9)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259号
原告王某。
被告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祥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