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3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1-9)
(2015)龙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黄XX通过网络购买三本伪造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土建工程师翟XX,土建工程师杜XX,土建工程师吕XX。7月22日,黄XX在龙沙区滨湖小区签收快递公司送来的假证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黄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黄XX通过网络以800.00元购买了三本伪造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分别为土建工程师翟XX、杜XX、吕XX。)7月22日,黄XX在龙沙区滨湖小区签收快递公司送来的邮件(装有假证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伪造的土建工程师证三本。
(二)书证
1.被告人黄XX的户籍证明。
2.抓获经过。
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明证实三本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系伪造。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亚明
审 判 员 侯 伟
代理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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