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2-26)
(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63号
原告:裴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陆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
审 判 长 金 钊
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
人民陪审员 吕铭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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