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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2-26)



    (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63号
    原告:裴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陆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
    审 判 长  金 钊
    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
    人民陪审员  吕铭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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