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初字第00046号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12-3)
(2014)兴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1981年09月0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盘兴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鑫、代理检察员高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白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4、5月份开始,通过网络订货多次非法购进名为“清唐基—绿海牌复方蜂胶胶囊”(国食健字G20070332)的降血糖保健品(以下简称“清唐基)。李某某在没有经营手续,且明知该保健品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在盘锦市兴隆台区、辽宁省大洼县及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96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8月,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销售的“清唐基”系假冒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的产品。经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李某某销售的“清唐基”含有化学药物成分“格列本脲”、“盐酸吡咯列酮”、“盐酸苯乙双胍”,该药物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药物。同年8月14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小区17号楼4单元102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扣押“清唐基”317盒及通讯记录本1本。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证人韩某某、李某某乙、陈某某甲、张某某甲、张某甲、张某某乙、马某某、刘某某甲、柴某、王某某甲、田某、林某、易某某、张某某丙、田某某甲、尹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乙、吴某某甲、张某乙、范某某、李某某丙、郭某某、陈某某乙、胡某某、吴某某乙、王某某丙、刘某某乙、陈某某丙、吕某某、王某、李某某丁、孙某某、柴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盘锦鑫万发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流货单,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网上交易、聊天记录,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清唐基-绿海牌复方蜂胶胶”确认的函,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其犯罪行为对购买者未造成严重危害,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保健食品中添加了禁用的有毒有害药物成分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的事实,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二、依法收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三、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清唐基—绿海牌复方蜂胶胶囊”317盒(未移送)及通讯记录本1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峻松
人民陪审员 张 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洪坤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