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兴刑初字第00258号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12-18)



    (2014)兴刑初字第00258号
    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辽宁省盘山县,现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系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原系盘山县古城子某电器商店业主。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以(2014)盘中刑二辖字第3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兴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鑫、裴军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某在经营盘山县古城子某电器商店期间,接受盘山县财政局的委托,负责审核农村消费者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资格并垫付补贴资金。周某在接受委托期间,通过复制、伪造农村消费者的身份信息等材料,虚构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60302.71元。
    2014年7月3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移交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同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在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60302.71元。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证人周某乙、安某某、蔡某某、褚某某甲、褚某某乙、崔某某、丁某某、谷某某、冯某某、归某某、人某、柲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冀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某丙、李某某丁、梁某某甲、刘某甲、人某某、刘某某甲、刘某、刘某某乙、刘某某丙、刘某某丁、毛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甲、孙某某乙、孙某某丙、王某某甲、王某、王某某乙、王某某丙、梁某某乙、谢某某、张某某甲、于某某、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张某某丁、张某某戊、赵某某甲、赵某某乙、赵某某丙、冯某的证言,盘山县财政局与盘山县古城子天城电器商店的协议书,盘山县古城子天城电器商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家电下乡商家垫付资金拨付表、县区家电下乡补贴情况汇总表,补贴审核中心家电下乡资金拨付清算表、家电下乡补贴拨款等证据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周某作为盘山县古城子某电器商店的经营者,在接受盘山县财政局的委托,审核农村消费者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资格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60302.71元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收缴被告人周某赃款人民币60302.71元(未移送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峻松
    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