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4063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4-12-5)
(2014)朝双民初字第04063号
原告夏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班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黄强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务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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