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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朝双民初字第04063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4-12-5)



    (2014)朝双民初字第04063号
    原告夏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班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黄强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务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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