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3793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4-10-24)
(2014)朝双民初字第03793号
原告兰某,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陈某,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兰某预交),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雒文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