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49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4-12-17)
(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49号
原告吕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赵某,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敏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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