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20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贾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洪,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褚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雒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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