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30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1-15)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30号
原告邱某,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 丁晓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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