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47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12-29)
(2015)平民初字第00047号
原告石某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退休职工。
被告马某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公司职工。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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