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特字第00007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12-26)
(2013)平民一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王某甲,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袁长海,本溪市恒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王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申请诉称:我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患有精神残疾(二级)。被申请人于2002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音信,故来院申请宣告王某乙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王某乙,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某暖气片厂工人,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系申请人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于2002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乙于2002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其下落,也无人知道,故申请人王某甲申请王某乙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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