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2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1-4)
(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华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
被告黄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某负担。
审判员 高攀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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