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48号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2-6)
(2015)顺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佟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家武。
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佟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佳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温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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