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29号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2-4)
(2015)顺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郭某,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田某某,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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