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297号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3-11)
(2015)顺民一初字第297号
原告崔某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马某某,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崔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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