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188号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2-16)
(2015)顺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王某,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临江路。
委托代理人戴启章,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194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前甸镇。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系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儿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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