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213号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3-4)
(2015)顺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被告姜某某,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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