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沙刑初字第41号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1-27)



    (2015)沙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9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4)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方、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7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被告人所住的屋内,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甲持刀将黄某乙刺伤,致被害人黄某乙右上腹损伤造成腹壁穿透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病历材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申请书、调解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该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诚诚
    人民陪审员  扈云生
    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正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