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沙刑初字第22号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12-24)



    (2015)沙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4)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沙河口区香周路春柳河小区内贩卖给王某冰毒1.1克,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1克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于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正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