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1号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8-13)
(2014)平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胡x,男。
被告马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 卢 润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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