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84号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6-13)
(2014)平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高xx,女。
被告马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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