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99号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9-29)
(2014)平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高××,女。
被告杨××,男。
原告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5日典礼同居,2009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杨××现上幼儿园,随被告一起生活。2011年10月10日补办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初起过的幸福、和谐,从2012年被告染上吸毒,后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曾多次规劝被告戒毒,但事与愿违,被告的吸毒反而变的更为严重。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共同财产井坪镇××楼房一套,归婚生子杨××所有。
被告杨××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典礼,孩子出生时间、姓名、补办领取结婚证时间均正确。孩子现随爷爷、奶奶生活,在平鲁××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后初起生活幸福、和谐。2012年5月起我染上吸毒后,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还在。原告所述的楼房一套,产权归我父亲杨××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基础与条件,我决心把毒戒掉,以后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5日典礼同居,2008年8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现在朔州市平鲁区××幼儿园上学。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补办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5月起因被告染上吸毒后,双方产生了矛盾,并经常吵闹;2013年9月8日双方再次吵闹后分居,期间时有电话联系;亦见面,婚生子杨××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4年6月6日被告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送入朔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同年6月13日转入山西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至今,戒毒期限2年。2014年8月14日原告依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各自陈述相互印证,并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均为复印件)在案佐证,并经法庭调查核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后,生育了一子,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以来,夫妻关系尚好,双方在婚后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因被告对个人生活行为不够慎重,染上吸毒恶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被告有一定的过错。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感情隔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决心戒掉毒,愿意与原告今后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并给予被告精神上的支持,鼓励被告早日戒掉毒,双方仍有和好如初的基础与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高××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岩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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