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高刑初字第157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11)



    (2014)高刑初字第157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农民。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农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农民。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三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撤回对三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的刑事指控。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三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已和解,申请撤回对三告人苗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回对三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的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牛长安
    审判员  李建刚
    审判员  焦银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云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