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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高民初字第1257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高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秦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赵某,男,198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常晋豫
    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
    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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