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90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4)
(2014)高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蔡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子夜,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俊
人民陪审员 石洁明
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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