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264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30)
(2014)高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歧山,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卫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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