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72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29)
(2014)高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山
审 判 员 秦露露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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