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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高民初字第1344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高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许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郜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和好生活,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计150元,由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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