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070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25)
(2014)高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计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李治国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孙燕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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